广西:居民遇车祸伤亡赔偿提高;实施新计算标准

昨日从自治区交警总队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的。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项目,新计算标准均有所提高。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了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了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了725元,农村居民为3231元,提高了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了1323元。相关链接死亡赔偿金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 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年限案例: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
路上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太多,装得也不牢固,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00元/年,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为12000元/年 20年=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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