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遇车祸;城镇标准来赔偿

近日,刘某驾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张某某在凤城西大街相撞,致使张某某严重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刘某弃车逃逸,第二天向公安机关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张某某家庭境况特殊,自己一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致使张某某因没钱支付医疗费而不能继续治疗,也无法出院。张某某在与刘某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向市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书,请求法律援助。 案件分析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通过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根据原告张某某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肇事车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 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补偿金计算标准是否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出质疑。原告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张某某现居住地西关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张某某自2004年2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小区。根据2005年第三项中的第部分“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的规定: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本案原告在市西关长期持续居住并工作已经数年,属于该规定中的农村人口处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两种标准交叉的情形,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赔偿金共计118621.2元。原告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点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一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而且根据这两个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数额相差甚远,因此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争论归争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这种情况还将会持续一段时间。 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原告是否应按照城镇居民伤残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上,原告代理律师通过搜集法律根据,出具有力证据,证明原告在市西关长期持续居住并工作已经数年,属于该规定中的农村人口处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两种标准交叉的情形,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