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保
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指出,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浙江省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保,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个人自理比例30%,不过目前仅在浙医大第一附属、第二附属、树兰、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