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病保险制度明年元旦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2017年11月28日苏州政府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将按意见规定完成对参保职工、非就业居民的大病保险筹资征缴。保障范围原大病保险包括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其中年度救助保障的是全体参保人员数额较大的自负费用,自费救助针对的是参保人员中的特困人员数额较大的住院自费费用。苏州大病保险制度明年元旦起实施,个人需要负担20元,起付标准是6000元,但累计达到6000元的可以获得800元的补偿,超过6000元的部分,按30%-4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