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生育保险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即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