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是什么?对于许多车主来说,大概是不知道的。但是,了解了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才能更好地进行投保,才能对购买保险没有误解。所以,我们今天就来看看车险的特点是什么?
(一)不确定性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漫画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四)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是不确定性、无赔款优待、维护公众利益和扩大可保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扩大可保利益是对消费者得一种保障,消费者仔细只要仔细了解车险的特点,就能发现,车险对车主的保障作用。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都有哪些
如今越来越多的车主会选择购买车险来给机动车辆提供更好的保障,只是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相信仍有不少车主不是很了解,对此我们就来简单看一下。(一)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四)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综上可以看出,机动车辆保险具有不确定性、扩大可保利益、无赔款优待等特点,这使得这一保险可以为车主提供更好的保障,因此车主投保车险获得保障很有必要。
机动车辆保险介绍
【导读】近日发生的甘肃校车车祸事件又将交通事故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而据调查,全国范围内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有10万,交通事故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应需求推出了机动车辆保险。该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 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 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汽车火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是,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主要有:
不确定性与难测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扩大了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机动车辆保险就是为了全面保障交通事故安全的保险。专家建议,为了防患于未然,机动车辆保险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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