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和150元。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山西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