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28周后流产休假90天

7月1日起,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多项规定。6月1日,该局公布了有关《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政策。生育保险费与三险统一征缴 通知规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符合多项条件产假累加 通知规定,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产前检查医疗费按限额支付 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在外地生育执行本市标准 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单位未参保也要支付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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