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有何规定?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76号)规定: 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霄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lo%;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排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疗面予以妥善解决。 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对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20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城市安旨。 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霞确有困难的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臀。 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旨。 凡作易地安氍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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