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法院巧抵债;成功执结交通肇事案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没有金钱履行能力的情况,承办人没有机械办案,而是转变执行思路,采取金钱给付与以物抵债、经营权抵债相结合的方式,巧妙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申请人胡某夫妇与被执行人艾某为同村居民。2009年12月,艾某无证驾车,不慎撞到胡某夫妇之子并致其死亡。艾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入狱,同时法院判其赔偿胡某夫妇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因艾某未履行,胡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到看守所提审艾某,并调查艾某的财产状况。因艾某正在服刑,家中还有一位腿部有残疾儿子与其共同生活,又未查到除住房外的其他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1年3月,艾某刑满释放,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到法院商谈执行事宜。鉴于艾某暂无履行能力,仅靠在一私人树场打工支撑,法院主持双方初步达成协议,胡某夫妇同意艾某分期付款,但艾某陆续支付了28000元后又未能按协议履行。胡某夫妇不断到法院催促执行,并让其年事已高的父母坐在承办法官的办公室等候,同时胡某夫妇又多次到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对此,承办法官没有气馁,一方面向申请人剖解案情,帮他们分析艾某的履行能力,缓解他们的情绪;另一方面多次到艾某打工的树场,对艾某释案讲法,让其换位想想胡某夫妇失子之痛,敦促艾某想办法积极履行。功夫不负有心人,面对法官的威严和真诚,被执行人艾某心悦诚服地主动提出用其住房及承包田的经营权折抵赔款,胡某夫妇表示同意并作出了一些让步。这起案件,在执行中看似“山穷水尽疑无路”,经过法官不懈努力,终于“柳暗花明又一村”,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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