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意外保险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意外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意外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意外保险合同保障,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上述规定表明,被意外保险人虽然不是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却受意外保险合同保障,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被意外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但只有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才得以称为被意外保险人;被意外保险人可以不为投保人,此类意外保险合同中,被意外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被意外保险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意外保险人是受意外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这是种经济上的保障,当被意外保险人财产在特定危险事故中受损时,可以依约得到经济补偿;当被意外保险人自身受特定危险事故伤害时,可以依约得到经济帮助。
(2)被意外保险人是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虽然是当事人,却并不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只有被意外保险人才享有此项权利。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由被意外保险人亲自行使,只有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事故中死亡时,可以由继承人行使。在人身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意外保险人依然生存时,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自然由被意外保险人亲自行使,若不幸身故,则意外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无受益人时,由被意外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被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受到合同保障,是种确定的权利,但意外保险金请求权建筑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的基础上,由于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最终能否行使此项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3)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同意权。这种同意权包括: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被意外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行使同意权;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意外保险合同,必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意外保险金额;在不具备《意外保险法》规定的人身关系的情况下,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投保,必须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保单,未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4)被意外保险人须履行定合同义务。被意外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却需要履行定合同义务。在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中,被意外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为同人,即使投保人为他人财产投保,或被意外保险财产发生转移,意外保险标的也始终由被意外保险人掌握,因此,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主要就是被意外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被意外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种合同随附义务,与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如变更受益人时书面通知意外保险人;索赔时,向意外保险人提供能够确认意外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等。
(5)被意外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在财产意外保险中,可能出现因意外保险标的转移而被意外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因此,在出险时,只有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成为被意外保险人,享有意外保险金请求权。在无死亡给付内容的人身意外保险中,被意外保险人资格不受限制,可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以死亡为给付意外保险金条件的意外保险合同,被意外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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