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

建立和完善我国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
(1)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立破结合”的原则,建立意外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是一项改革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1986年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试行企业破产法的同时,由国家建立了统一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按照统一费率筹集意外失业保险基金,建立了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基地,为企业改革创造了一定的外部条件,体现了“先立后破”,取得了明显成效。
(2)逐步培育意外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统一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意外失业保险工作有两大内容,一是收缴管理意外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救济金等项业务;二是管理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完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使意外失业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就业服务机制的良性运行紧密衔接,即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基金管理与人员管理互为条件,而且要在人、钱、事的统一管理中保持两个循环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否则意外失业保险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完善。
(3)完善与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意外失业保险的功能不单纯是发放失业救济金,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将发放失业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紧密结合,将意外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之中,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就业服务企业等项工作彼此衔接,相互配合,既提高了失业人员素质,使大部分人员得到了妥善安置,又在资金方面对其他就业服务工作予以扶持。几年来,全国再就业的人员平均失业周期只有4个月左右,既促进了再就业,又节省了救济金。这种将意外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做法,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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