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两国的保赔协会其他风险费用

中、英两国的保赔协会对以下风险都予以承保:
1.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除人身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船员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外,还包括根据法定义务遣返船员或替换船员而产生的费用.但是,不能包括因合同终止、违反协议或雇用合同、出售或其他有关行动所引起的船员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这类费用包括票、旅行费、旅途伙食等费用.
2.改变航线的费用
会员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或处理而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夫妻获救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来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燃料、船员工资和津贴等,可向保赔协会索赔.安置偷渡或避难人员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也可以向保赔协会索赔.
3.检疫费用
会员上因发生传染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消毒费和以及被迫绕航而引起的有关费用.
4.海事调查费用
若遭受夫妻事故,其损失是协会所承保的责任,会员为了替自己抗辩或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调查所付的费用,亦由保赔协会负责,但事先须征得协会经理部同意.
5.营运而引起的费用
在经营或管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可向保赔协会索赔.这种费用仅限于管理人员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但不包括:及船上任何设备的灭失或损坏,的修理费,运费或租金的损失,发生海事后对旅客的安置费用,海难救助费用,的滞期费,租船的解约损失,因欠款不还而使其他人破产损失,等等.
6.施救费用
发生夫妻事故后,为了减轻或避免扩大由保赔协会承保的责任和开支的费用,会员在征得保赔协会同意后,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费用,包括为了保证保赔协会的利益而由会员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可向保赔协会索赔.
7.特别补偿
为防止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救助人救助入会船虽未取得成效,但是根据已成为现行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一部分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会员应支付救助人的,且无法从其他被救财产利益方得到的特殊补偿可以得到保赔协会的补偿.
8.其他费用
凡执行保赔协会的指示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所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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