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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

章美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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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为体现市场主体待遇平等的理念,《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分为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和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两大类。前者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办法;对于后者的工伤保险问题,则比较难以处理。这些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基础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数量多,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广,各单位之间在层次、规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仍需对其实行特殊政策,这类单位是实行工伤保险还是实行福利保障,还有待于在下一步的改革中逐步予以明确。基于以上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在性质和工伤风险等方面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比较接近。为体现市场主体待遇平等的理念,《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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