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应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

交通运输部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设有代表(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明确了相关保险在参与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时的作用。其中,第七章第四十四条指出,“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四十五条对承保保险机构提出了要求,“从事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签发的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不予认可。” 此外,第四十六条还对不同吨位船只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的额度进行了规定。船舶总吨位为150总吨及以下的为50万元人民币;151-300总吨的为100万元;301-500总吨的为200万元;501-1000总吨的为300万元;1001-1600总吨、1601-5000总吨、5001-20000总吨、20001总吨及以上船舶,相关额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 对于航运污染相关的责任保险,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内河水域,污染物除了油污之外,还包括船舶垃圾等各种会引发水污染的物质。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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