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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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船舶未修理的损害会产生合理的贬值 船舶若有损害而未修理,那么在其出售或续保时,船舶就会因为存在未修理的损害使得售价降低或者在续保时降低保险价值,因而导致合理的贬值。但合理的贬值是什么含义?现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补充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9条的规定,提出船舶未修理损害的赔偿限度应为船舶保险合同终止时船舶市场价值的合理贬值,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船舶合理的修理费用。在I/winv.Hine(1949)一案中,船舶投保金额为£2 000,后因增值又加保到£9 000。但船舶发生损失时,船价大跌,完好的船舶只值£3 000,该船售得£685。法庭判决船舶未修理的损害导致的合理的贬值是用保险合同终止时船舶的市场价值减去出售所得,即£2315。
海上保险船舶未修理的损害 索赔只能在保险合同终止时进行因此,尽管船舶受损索赔是按每一事故为单位向保险人提出,但若被保险人对船舶损坏未修理,也只得等到保险合同终止后才可提出索赔,这样往往有可能几次事故造成船舶损坏均未修理而合并提出索赔。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对船舶未修理损害的赔偿累计,最多不超过保险合同终止时的船舶保险价值,而且每一次未修理的损害都适用一个免赔额。倘若船舶损坏未修理,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了全损,那么保险人对未修理损害不再予以赔偿,无论船舶全损是否由承保风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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