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强公积金个贷风险防范以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重庆市高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协作联动机制在重庆正式开始运行。
通过建立公积金中心、法院的定期会商机制,以维护公积金缴存人权益、提取条件、逾期贷款处置等为重点,规范涉及公积金案件中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重庆市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建立以来,我公司积极参与其中,在破产处置、个贷逾期处置等风险控制工作及案件诉讼中,通过与当地法院衔接,积极落实公积金逾期个贷处置采用简易程序,切实降低了公积金信贷风险,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逾期贷款催收力度。
案例一则重庆某银行职工田某某,使用本人及其父亲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时还款。经屡次催收未果后,向该银行交涉此事,银行认为此为职工个人行为,无法强制责令其改正。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第五项第十一条规定,拟以公积金中心为原告,该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同步起诉田某某父子,并根据田某某供述其代父签字贷款的事实,追究该银行具体工作人员的审贷责任。
在获悉我方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银行迅速向田某某施加压力,并积极与我们取得联系,请求我们不以该银行为被告。
最终,逾期借款人田某某迫于压力,迅速结清了逾期欠款及剩余贷款,此案累计催回欠款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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