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更惠民

3细化流程保证参保人员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从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就医审批、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三方面进行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看病、住院不用愁。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多能报销医疗费的总数由32.8万元和15.5万元分别提高到38.7万元和20.1万元。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患者因病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的,如果出院之后的发票上面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发票上面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将慢性病中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规律性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以及与审定病种相关的检查费用、化验费、肝素帽费用和符合《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用药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的乙类药,参照甲类标准给予报销。个别特殊病种降低报销起付标准。精神病、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报销时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进口材料个人负担比例由40%降低为20%。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报销期限延长。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完投保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后,第二个月就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完投保手续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不间断缴费满一年以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将医疗费用的报销有效时限由原来半年延长至一年。异地就医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了异地就医转院逐级审批手续。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可以直接在自治区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往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四个地区的综合三甲医院或专科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以及异地做器官移植手术及术后复查、复检的,只需提供包头市或异地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到包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在异地就医,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即可报销。完善了异地分娩和学生异地就医办法。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单位外派异地工作或随异地居住父母计划在异地分娩的,凭相关证明到包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生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发生重病或传染病等,凭包头市三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病历和学校请假审批手续,到包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可回父母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简化了异地急诊就医登记备案程序。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在异地发生急性症状而危及生命,或因病情特殊不具备回包头治疗的疾病,以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早产的,均可在异地住院治疗。异地治疗出院后,提供有效证明可按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因就业流动、缴费能力等原因,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要进行不同险种间转移接续,现在通过对医疗保险险种间及统筹区间转移和接续的具体办理程序、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转移和接续期间的医疗待遇等事宜的细化,为参保人员提供自由选择险种参保的机会,并保证了参保人员不间断地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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