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更惠民

原标题:2014年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更惠民日前,从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江宁区2014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惠民力度在2013年基础上再次加大。
新型合作医疗年人基金标准由2013年的580元提高至680元,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一级、二级重残人员等个人无需缴费即可办理手续。目前,新型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已经开始,个人缴费期将持续到12月31日,市民按时缴纳便可享受2014年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根据《市江宁区2014年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2014年全区年人基金标准为680元,其中参合个人缴纳150元。
各级财政补助中,2014年省市补助年人128元,街道和区财政共同补助年人402元。参加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根据市区关于被征地和失地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文件精神,江宁区养老年龄段征地人员直接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5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人员)、失地人员(1992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流转人员)和2011年后新增被征地人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基本生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基本生活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统筹账户资金支付;1992年以来征地农转非人员(1992年1月1日-2004年4月29日期间征地人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原征地各街道负责筹集和承担。凡原户籍为南京市以外迁入本区不满十年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基金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财政补助。据了解,江宁区区级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以及住院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在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3万元以上范围内年人最高区级报销比2013年增加2万元达到26万元;起付线至3万元内给予分级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仍为85%和70%,三级省市指定医疗机构和其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增至47%和37%。
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江宁区还将结合实际,制定部分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心脑血管疾病报销补充目录,扩大该类病人报销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年人基金标准提升至680元,年人最高区级报销达26万元缴费时间:1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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