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人身保险保期可否延续?

案情简介:农民李某,于1986年1月借款买丁一辆13u卡车,经营个体运输业,然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同时投保了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986年1月21日至1987年1月20日,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1986年年底车辆年检时,李某通过{亡办保险的车检机关,再次交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000元,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1986年]2月11日至1987年12月10日。1988年1月5日的时候,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因长途行驶,睡眠不足,造成汽车失控,连人带车翻入17-18米深的沟中,李某当场死亡。李某死亡后,其家属持保单及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3,000元,其理由是:李某第十份保单的保险期限是1986年1月21日至1987年1月20日,第二份保单的保险期限应该在第一份保险的保险期限结束时开始,李某第二份保单的交费日期虽是12月10日,保单。卜注明的保险期限为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2月10日,但田于李某两次投保,保险期限共为2年,所以第二份保单的实际保险期限应为1987年1月21日至1988年1月20日,李某是在1988年1月5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负给付死亡保险金3,000元的责任。处理结果:保险公司拒付赔款。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是一种定额给付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发土保险事件寸,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给付。由于人的身体尼无法确定价值的,人的死亡、残废也无法川货币估价,所以,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问题,良不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问题,它允许重复投保。比如,一个人可以在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的同时,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仇害保险,或者,既参加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参加驾驶灾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参加几份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北承担几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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