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比较保险产品

保险的比较并不复杂,但首先是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同等条件原则
任何商品的比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比较,保险也不例外。同等条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类型相同,即尽量在同类型保险之间比较,比较谁好谁坏,否则不好比较。如,同样是养老险,都是将来领取养老金,两个保险就好比较。这一点大都清楚明白的。
其次是交费相同,即在同样的缴费情况下,比较将来保险金的领取,看谁领取的多,谁领取的少。例如,两个重大疾病保险,一个是一倍保险金额给付,另一个是两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条件都是患病给付,并且其他条件基本一样。与相等交费比较相对应的方法是在相同领取下比较谁交的钱少。如,某公司的重疾险是交100元买1000元的保额,另一家重疾是两倍给付的是交200元买1000元的保额。这样,从价格上讲,两份保险的价格是一样的。如果有相等的领取,哪个交的钱少,哪个自然就便宜。
2.重点优先原则
人们经常会因为两份保险的功能有许多不同而难以比较,这时就要考虑重点优先原则了,就是我们以自己最需要的保险功能作为买保险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对一些次要的保险功能忽略或者降低考虑价值。如,两份保险都含有死亡或者生存给付,但一份死亡给付高,一份生存给付高。交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购买人是重点考虑死亡给付改高时,就以此为条件为考虑指标,看哪份保险的死亡给付多。而如果重点考虑生存给付高的保险时,就要以生存给付为首要考虑指标进行比较,看哪份的保险在人生存时给付的多。例如,有两种养老险,一个贵一些,确定领取的养老金虽然低,但有分红。另一种没有分红但确定领取的养老金多且价钱便宜些。所以就要看个人喜好了,喜欢分红加养老金的就会选择第一种养老险,如果考虑分红不好,能领取的养老金并不比没有分红的多时就会考虑要买第二种了。
实际情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两个保险的功能给有优劣,难以取舍。这时我们不妨先对保险的每个功能定一个分数,其中重点考虑的功能定高分,不重点的功能定低分,两份保险分别计算总分数,然后做比较。显然分数高的就是应该选择的,分数低的就应该放弃。就像有些公司的保险是套餐形式销售的,与单一的保险产品比较起来就只能重点考虑你想从保险获得什么保障来衡量得失。
比较的方法有简单比较法和回报率比较法。
简单比较法就是在同等的交费情况下直接比较日后领取的钱,看谁领取的多,谁领取得少。这种方法就要尽量在同等保障功能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就容易有失公平。如,一种是3000元买10万保障的重疾险,另一种是5000元买16万重疾险,首先在同等交1000元的情况下,第一种领取金额是33300,第二种是32000元,那领得多的第一种就比第一种好!但如果第一种保的疾病有25种,而第二种是保35种重疾,那就不是第一种比第二种要划算了。
回报率比较法就是指用保险的流量的回报率来比较保险收益的方法。流量回报率就是只看较多少钱和领多少钱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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