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将上调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

6月30日,记者从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了解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再次上调,生育津贴从1063元提高到1712元,每月上调649元。
据了解,为了促进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自2007年7月1日起,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坚持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缴和分别确定费率,分开管理基金,分开支付待遇的方式推进,突破了单位界限,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均纳入参保范围,形成了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
据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起,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连续3年调整政策待遇。2008年将市直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标准由刚开始启动时的770元调整为1063元。2010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再次调整,对参保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生育后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围产期保健费由100元调整到200元;顺产由500元调整到800元;剖宫产由1700元调整到2200元;引产由500元调整到800元。2011年7月1日起,周口市再次提高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从每月1063元提高到每月1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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