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小区保安两遇保险柜窃贼均放行

家中财物被盗贼搜刮一空,然而,盗贼在停车和搬运物品时,两次和小区保安相遇,保安竟丝毫未察觉并放行。最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负有连带责任,赔偿业主20%的损失。11月19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此案件。 保安与窃贼两次相遇未察觉 2012年1月底,家住三水区西南街道某住宅小区的李红发现家中失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李红称被盗的财物包括一只保险柜,内装有港币、人民币、金饰、集邮册,以及手提电脑一台,合计损失数额达13万多元。
事后,看了监控录像的李红却气愤异常,原来,监控录像显示盗贼的小车进入小区时没有刷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曾两次与盗贼在地下停车场相遇,第一次是保安发现作案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第二次是保安目睹盗贼将盗窃的保险柜搬上作案车辆。尽管两次相遇,保安都没有上前盘查,小偷最终扬长而去。 李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其住宅小区提供安全防范服务,预防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家中财物被盗,很明显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在发现可疑人员搬运大件贵重物品时,未进行盘查、核实身份,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导致损失无法追回,故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失职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3万多元。 法院判物管负连带责任赔20% 2012年7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李红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对李红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监控录像和访客登记表显示,作案车辆进入小区时既未刷卡,也未进行登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出入人员、车辆管理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而小区保安曾两次与犯罪嫌疑人在地下停车场相遇,两次可疑情形的出现均未引起保安的警觉,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存在缺陷,对李红的失窃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同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承担的仅是有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红家被盗的主要责任在于偷盗者。综合考量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李红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而由于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目前无法核定的情况下,法院在综合考量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情确定李红的损失为7万多元。即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7万多元中的20%。 该案判决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并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佛山中院调解,物业管理公司向李红赔偿了20%的财物损失。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道,小区住户被盗时有发生,作为住户,除了自身加强防范以外,如果发生被盗而住户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且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的话,住户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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