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李晓慧等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制度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指出了我市新农合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住院补偿、审核结算、管理模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从合理放宽定点医院、改进补偿制度、加强贫困救助、放宽合医补偿范围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工作的建设意见,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情况和问题需给您说明的是:
1、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上,我市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一直将新农合基金 “平稳、安全、合理、高效”的使用以及对参合农民“方便、快捷、优质、低廉”的服务用为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各种管理制度,完善补偿程序。在2004年的试点工作中,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要求是“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作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而我市由于新农合工作刚刚起步,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情况下,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先从票据等管理相对统一规范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并出台了,积极补偿直报制度。准备在全省新农合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了一定的有力监管措施前提下,逐步放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但在全省新农合试点阶段结束后,根据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全省部分将民营医院纳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市,由于个别民营医院在管理上欠规范,为降低成本而降低服务质量,并且出现了虚开和增开虚假住院票据的现象,严重危及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给基金的管理上造成了麻烦。为此全省在2008年出台的中,严格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为“方便就医原则、功能合理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明确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2008年,我市统一执行全省的统一补偿方案,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
2、在新农合住院补偿工作上,我市一直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在制度范围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参合农民的补偿方案。由于新农合基金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要经过严格的审计,同时为防止基金透支,对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项目,如农民检查后带药,是不能违规补偿的。对于农民无钱看病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及财政、民政、卫生各部门共同制定对策予以解决,单凭新农合制度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3、在新农合补偿的审核结算工作上,我市为方便广大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积极探索,在全省率先推行补偿直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患者出院时,直接核算并兑付补偿款,减少复杂的审核审批程序,使参合农民在出院时能及时拿到补偿款。2008年住院补偿直报制度在市辖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部推开,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尽量减少审核流程,简化补偿程序,使参合农民及时领取补偿。
三、关于您提出的要合理放宽定点医院、改进补偿制度、加强贫困救助、放宽合医补偿范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您的建议我们将认真采纳,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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