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关于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单、保险凭证、人员清单以及附贴批单等组成。这些文件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完整内容。
二、投保条件
1.投保人: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
2.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此外,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通常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疾病身故、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四、理赔流程
在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尽快报案并告知基本情况。随后,需要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提交申请后,保险公司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总的来说,团体意外险的条款内容较为详细且复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条款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建议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