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以下是一些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条款的关键信息:
1.被保险人资格:通常,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且必须是投保团体的成员。
2.投保人资格: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保险人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保险人将根据残疾或烧烫伤的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6.责任免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打架、自杀、猝死、怀孕等特定情况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费则由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
8.保险期间与续保: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保障,可以办理续保手续。
9.受益人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若未指定,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本人。
10.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理赔申请。保险人将在核实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异,因此在购买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