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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逃避自身义务 拒赔保险无效

鲁岩娟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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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7年5月13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尹荣车辆保险理赔款6万元。2006年9月6日,尹荣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尹荣对事故负全责,为此尹荣支出包括车辆修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7.2万余元。其后尹荣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尹荣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逃避自身义务,损害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赔付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尹荣在事故中负全责,故保险理赔款中的车辆修理费应扣除20%的免赔部分。

  2007年5月13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尹荣车辆保险理赔款6万元。

  2006年6月10日,尹荣将新买的轿车投保于该市某保险公司,保险期自2006年6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0日止,合同约定汽车损失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5%至20%。

  2006年9月6日,尹荣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尹荣对事故负全责,为此尹荣支出包括车辆修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7.2万余元。其后尹荣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尹荣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逃避自身义务,损害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赔付保险费。法院调查审理后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谢凌烨: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尹荣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则该保险公司应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尹荣在事故中负全责,故保险理赔款中的车辆修理费应扣除20%的免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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