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也要讲“低碳”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打击保险欺诈已成为社会课题。为有效应对保险欺诈,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保险欺诈体系,取得了较好成效,其思路和具体举措对当前我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 从20世纪中叶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大力打击保险欺诈。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政府推动、公司为主、行业联合、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治理”。主要做法有: (一)立法部门制订法律法规,实现反保险欺诈法治化。在美国,保险欺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立法机构通过《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车险承保前检查法》、《特别调查科法》等众多法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这些法案对欺诈警示语、强制报告义务、特别调查科、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对从事正常反保险欺诈的保险人给予民事法律责任豁免。在韩国,刑法规定:“故意导致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投保,夸大收入及伤残情况,替换驾驶员及车辆”和“事后放置被害者及被害物,为骗取赔款进行长期治疗,虚报治疗费用、零部件,虚报夸大备品使用情况及修理费,伪装不明事故”的犯罪行为都认定为欺诈罪,即保险欺诈处罚适用于欺诈罪。 (二)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指导。美国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内设部门——特别调查科,作为反保险欺诈的常设机构,专门从事对可疑案件的调查,为公司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反欺诈培训;在保险监管机构内设立反保险欺诈局,在州政府所在地设立总部,另在一些城市设立分部,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调查重大欺诈案件、教育消费者等,并将涉嫌犯罪的欺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韩国在行政部的金融监督院内设有保险调查室,负责鉴定保险机构的保险犯罪预防状态、引导各公司强化特别调查功能和改善法律环境;在警察厅内设调查局智能犯罪科,各地方警察厅及警察署设调查组和机动调查队,除日常对保险犯罪进行调查外,每年计划性组织专项调查1—2次。 (三)保险公司发挥反保险欺诈的主体作用,实现工作常规化。在美国,反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一种经营文化,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英国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了反保险欺诈部门,建立了基于心理学的保险欺诈计算机监视系统,识别保险欺诈索赔,检查文件的有效性,采用重置赔偿方法抑制保险欺诈行为。 (四)行业内部加强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日本设立了非寿险犯罪预防委员会,由警署和非寿险公司代表组成,其分支机构遍及47个主要大中型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作用是促进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及城区之间有关反保险欺诈的信息交换,协助警署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美国建立了反保险欺诈联盟,由消费者组织、保险公司、执法部门等组成,主要工作是推动有关反欺诈立法,对公众进行反欺诈教育,对行业欺诈数据进行储存、信息交换等。英国建立了保险人联合会,通过设立反保险欺诈热线、协调保险人和警方联系、组织和管理各种反保险欺诈的数据库和软件等方式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韩国的财产险保险协会建立了“黑名单”搜查系统,定期制作保险犯罪嫌疑犯及关系人的事故详情表,供行业查阅。 (五)部门之间积极合作协调,实现共同监管。英国保险人联合会下设反保险欺诈与犯罪局,作为保险人与警方联系的纽带,要求配备专门警力,加大保险欺诈打击力度;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协助警方调查,向警方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加快案件处理进程。日本的非寿险协会与警署定期举行会议,配合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交流防范保险欺诈的经验教训。 (六)深入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反保险欺诈氛围。英国通过反保险欺诈热线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保险欺诈,对于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举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引入市场机制,由商务调查公司开展专门调查。美国保险公司经常面向保户、潜在投保人、内部员工等开展多样化的预防性宣传教育活动,向客户传递诸如保险欺诈是犯罪、公众是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等观念,从源头上堵住可能出现的各类欺诈活动。通过教育,公众会自觉抵制保险欺诈,也会向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保险欺诈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二、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刑法》、《保险法》等法律都对保险欺诈罪有规定,但在部分问题上还留有空白:一是罪名界定方面。司法部门在执法中,对于保险诈骗以结果治罪,不看动机和行为,即只有当诈骗者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罪”才能成立。否则,不能对实施诈骗者治罪量刑。二是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刑法》还是《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欺诈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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