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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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在晚饭时咬了硬物,掉了两颗牙,肖先生之后就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肖先生因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金额不满意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00多元。昨日,记者获悉,静安法院一审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支付1340元以上2660元。
1998年4月,肖先生觉得自己的利益应该有一份保险来保障,于是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两种类型的保险:长寿和休闲保险,总保险费为20万元。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缺陷小于9齿时,每种缺陷的赔付比例为1%。去年9月,肖先生在吃饭时不慎咬到一硬物,造成两颗牙齿折断,其中一颗牙齿完全缺失,另一颗牙齿缺损三分之一,肖先生为治疗花费了近4千元。肖先生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于同年11月支付理赔金2660元。肖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额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费及伤残费两项保险金总计5千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肖先生的医疗费用中,3828元属于自理费用项目,因此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肖先生的一颗牙齿和另一颗牙齿的三分之一有完全缺陷。因此,他按照一颗牙齿2000元,另一颗牙齿660元的标准来解决索赔问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三分之一牙齿的赔偿不符合协议规定,因为条款规定“缺陷”而不是“损失”是支付保险费的标准。只要缺陷对功能造成损害的程度,保险公司应按1%的比例赔偿损失,并作出上述判断。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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