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单复效时未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人能否理赔?

一、导语
保单复效,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险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这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效力恢复。但投保人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出险后保险人能够给付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9年6月,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险一份,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在按期交纳了1999年、2000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交纳2001年的保险费。2001年8月,B某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并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同年9月,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栏中填写“正常”两字,保险公司于是同意其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同年12月,B某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B某之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了解到B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B某之子不服,将保险人推向被告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据此,驳回B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申请保单复效时还要不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个常见的条款即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一般可在2年期问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59条第i款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一是如重新投保,有个90天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患病保险人可拒赔;二是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被保险人已超过投保年龄,这时只有申请复效,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申请保单复效通常除了补交保险费和经保险人同意外,还应具备2个条件:一是在时问上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该期限一般为两年,超过的就不能申请。二是投保人仍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真实地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职业状况。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的方式表示。
这是因为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或职业状况可能有所变化。如果健康恶化或所变更的职业危险性增大,其复效申请就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或被要求提高承保费率。因此,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要与初始投保时一样,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在“健康声明”栏中真实地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本案中,被保险人癌症的确诊和手术发生于保单失效期间,特别是投保人后来在申请办理保单复效时,未将以上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与B某签订的复效的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活动始终的,不能此一时彼一时。
投保人在申请保单复效时,同样毖须遵守这一原则,不能故意隐瞒,否则,一旦出险将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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