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面积引争议,关于保险理赔的处理

王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70万元,头部烧伤面积不足体表面积5%的8%,保险公司应赔偿75%。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爆炸,导致王的四肢和头部和面部烧伤。其中,王某头部烧伤面积达到头部体表总面积的5.42%。事发后,就四肢烧伤部分,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了王某35万元保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体表面积的头部烧伤比例为全身体表面积的比例,头部烧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比例为0.33%,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所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王某解释为占头部体表面积的比例,而保险公司则解释为占全身体表面积的比例,两种解释均存在合理性。
但是,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有超过两种解释的话,应向被保险人解释。判决撤销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元。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究竟应解释为占头部体表面积的比例,还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比例。法官见解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头部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存在不同的解释,而且这两种解释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判断,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法院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可体表皮肤面积指的是头部体表皮肤面积,而非全身体表皮肤面积,据此判决王某胜诉。
此外,法官建议,保险公司一方面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并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有意识地设计条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明确规定。关于条款中的一些条款,并给申请人一个提示,以避免理解上的差异。还有争议。同时,建议投保人应阅读和理解合同的条款,包括赔偿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计算方法等。保险公司及时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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