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出了车祸,怎样理赔?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的车登记在武汉某公司名下,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担责近日,江夏法院判决,武汉某公司虽然系登记车主,但不享有营运和分享收益权利,且此次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乘客遇车祸致残索赔16万 2012年11月,管某驾驶鄂A牌照车辆在107国道1272公里处遭遇车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车辆驾驶员黄某负主要责任,管某负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中,乘客卢某多处骨折,住院33天,司法鉴定为构成10级伤残。 卢某将黄某、管某、武汉某公司、武汉某物流公司及三家保险公司等列为被告,索赔各项损失16万余元,除保险公司外,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管某驾驶的车辆系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杨某营运,登记在武汉某公司名下,按合同约定,杨某除了不能处分该车外,享有完全自主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武汉某公司不参与该车的营运及分享收益。管某系杨某雇请的司机。 去年5月,黄某因此次事故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按照过错比例,卢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承惮此次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能在限额范围内按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承担70%、管某承担30%赔偿责任,管某的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 武汉某公司虽然系登记车主,但不享有营运和分享收益权利,且此次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此外,卢某工资收入无法证明,误工费参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酌定管某赔偿500元。 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及黄某、管某共赔偿卢某9.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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