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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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投保年龄凡年满18周岁(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随着保险知识的全面普及,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加深,很多人咨询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有哪些?下面将为您介绍一款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投保年龄
  凡年满18周岁(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由于每款保险的不同,保险条款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单的内容,防止意外发生时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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