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原则

团体人身保险的定义团体人身保险,即团体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凡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都可作为被保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该险种具有手续简便、收费低廉、经济保障较大等特点,投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确定后中途不可更改。团体人身保险的主要类型,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
投保事项为了保证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对团体保险设置了一定条件
一是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正式的法人组织,有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
二是为保障承保对象总体的平均健康水平,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
三是在团体保险的参保人数方面,保险公司规定,投保团体的员工比例不得低于75%,而且绝对人数不能少于8人。
消费者购买团险应遵循保障为先原则
一是合理确定保额。因为保险的费率是和工作性质挂钩的,不同的职业缴付的金额不尽相同。
二是关注保障范围。由于不同保险公司给出的保障范围不同,因此投保时应寻求最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团险产品,同时应关注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三是投保团险企业在给保险公司提供资料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发现当初入库资料和实际情况不符,合约会立即失效。
团体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指定权有限制吗?09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在02版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基础上新增一款规定,即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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