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意外险怎么赔偿?

郭玉涛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2年10月,马先生儿子与其他人发生冲突,马先生在劝阻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跌倒,导致头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先生工作单位曾为其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项目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及三度烧伤,因此,在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却指出,案发时,法医确认马先生的死亡并非外力造成;后续经医院检查,马先生除头部有一块擦伤外,并没有出现其他明显的外伤痕迹,医生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并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之后,马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实,马先生生前没有病假记录,也没有任何医保报销记录,身体状况良好。
马先生因遭遇打架而突然倒地猝死身亡,而此前,他身体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他能否得到死亡赔偿金?郭律师经分析认为,是跌倒导致了马先生的死亡,而他的这次跌倒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四个标准,因此是意外死亡,应该得到赔偿。
律师评析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都会对意外进行解释,通常的解释是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那么,本案的焦点就确定了,即是否存在一个客观事件,且该客观事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这么几个条件?
马先生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从因果关系来看,是意外跌倒心脏功能紊乱、失能死亡,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中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没有其他原因介入,因此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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