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

堂弟驾驶堂兄轿车撞伤他人后逃逸,车辆已购保险,谁来承当赔偿责任?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为保单签名非车主亲笔,法院判处某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车撞伤人逃逸,致伤者九级伤残
2015年3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一李某迎驾驶一辆从堂哥陈某云处借来的小轿车,在仲恺大道行驶时,与逆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袁某中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袁某中受伤,李某迎则驾车逃逸。
事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袁某中负次要责任。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袁某中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为维护合法权利,袁某中将李某迎、陈某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217440.5元。
车辆已购保险,理赔谁担责?
第二被告陈某云辩称,该事故肇事车辆已在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各项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经查明,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第三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陈某云签名并非陈某云亲笔签名。因此,原告的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第三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袁某中在住院期间,李某迎垫付医疗费33000元,保险公司则先于支付医疗费85000元。据此,惠城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被告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原告袁某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177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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