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怎样履行

免责条款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保险合同中列在责任免除部分中的条款,广义的免责条款还包括合同中所有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采用了广义的理解。实践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援引最多的拒赔理由,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或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投保人蔡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由于蔡某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断,但其后蔡某继续缴纳保费,经保险公司同意,合同复效。但在复效后的两个月,蔡某因胰腺癌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蔡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许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采用格式条款声明,且其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仅采用格式条款让投保人签名,使投保人无法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且,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书也采用格式化合同,该格式化申请书也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提请投保人注意。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在上述案例中,争论点在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根据法条和案例,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仅包括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存在,而且要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此才能使免责条款生效。实践中,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以书面形式在保单上对免责内容的字体、形式做出改变或特殊标记,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二是像上述案例中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表明已对免责内容进行了说明。第一种方式常见于将免责内容字体加粗、加下划线,或写出“您还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等。第二种方式衍生于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必要的,可以帮助保险人规避不可保风险、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保持保险产品合理费率,而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是缓解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时最好能做到:第一,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加入产品推介材料,并进行详细的说明;第二,对分散在合同中的所有免责条款字体采取加粗或其他形式的提示;第三,在告知投保人的前提下,对明确说明过程留存书面、录音或视频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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