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新闻中心

太叔峰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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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4100元,下限为2330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调整办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增发金额最高为37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593元、二级1505元、三级1416元、四级1328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59元、1567元、1175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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