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偷窃中丧命保险人是否赔偿?

一、导语
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资助遭受损失的人早Et恢复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保持和促进社会稳定。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严重地背离了保险的职能,违反了法律,故意犯罪,在其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是得不到赔偿的。那么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如下面将要说到的、被保险人因行窃(偷鹅)丧命,保险公司赔不赔偿呢?请看此案:二、案情2000年3月,无业游民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同年8月…天的深夜,他到一农户家偷鹅,被发现后从楼上跳楼逃跑摔倒,脑颅出血,当场死亡。事发后,B某之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B某偷鹅是一种违法的偷盗行为,其在偷鹅的过程中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B某之父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其中的“故意犯罪”实际上已将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排除在保险人免责情形之外。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违反了《保险法》第67条实质性的规定,把“故意犯罪”改成“违法犯罪”,明显地扩大了范围,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B某虽然行窃,但情节显著轻微,并未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他因此行为而非故意犯罪致死,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B某之父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导致保险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内容不合法,即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属于这样的规定?法院支持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认为不是,而是双方的共同约定。到底孰是孰非?本案判决后,有人在学术讨论中认为,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虽然明显比《保险法》第67条规定的范围要宽,但从这条规定中,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不能作为保险除外责任。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协商确定保险条款的权利,而不能片面理解《保险法》第67条,轻易地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宣布无效。当然,学术讨论中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本案的实际理赔还要按法院的判决执行。上述学术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属格式条款,其内容包括免责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格式条款一般是难以甚至是无法细究的,因为其中有个专业性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等问题。而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启示
从广义上说,保险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要注意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注意条款语言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司法人员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要认真把握《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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