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保险金该谁领?

一、导语
人世间的许多事情,好像是有意给人们出难题似的。比方说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指定受益人,一般是指定自己的子女,而子女通常是后于其父母死亡的;可有的时候偏偏是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该给谁?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10月,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并指定自己9岁的儿子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2年8月,B某带着儿子去外地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子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B某的丈夫C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核查给付c某保险金8万元。B某的父亲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C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8万元保险金,不料遭到C某拒绝。C某称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的遗产,而是儿子的遗产,应由他一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B某之父一气之下将C某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B某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外孙的实际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8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女儿的个人遗产,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本次车祸中由于不知B某母子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推定母亲B某先于儿子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B某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父亲C某继承。
三、点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笔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B某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儿子的遗产。
被保险人B某与受益人(其子)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实际中两人是同时死亡还是有先有后,不得而知。如果受益人先于B某死亡,法律上的受益行为尚未发生,那么这笔保险金应作为B某的遗产来处理;其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但问题是现在不知道谁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两人的死亡顺序?《保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无法调整这样的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类问题作了规定:“相瓦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应推定母亲B某先于儿子死亡。因此,B某之父虽然有B某的遗产继承权,但因推定B某先于受益人死亡,故保险金不能作为B某的遗产,而只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即其儿子在法律获得了该笔保险金的受领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其子亦死亡,那么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其子的遗产来处理。既然是其子的遗产,那么就只能由其子的法定继承人即c某来继承。因为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J顷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C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合法地继承这笔保险金;B某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显然无权继承外孙的遗产。
四、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合情与合法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合法的东西会被认为不合情,反之,合情的东西有时又并不合法。女儿死亡,其父却无权享有一分一毫的保险金,而由其女婿即外孙的父亲一人独领,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但合乎情理与合乎法律往往不能两全,在提倡和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情理要服从法律。在人身保险实务中,诸如此类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该如何处理?此案值得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等各方借鉴。本案中,如果C某能够主动、自愿地将这笔保险金分给其岳父一些,那无疑将受到道德法庭的称赞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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