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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和车辆损失

齐承凡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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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日,记者从舞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上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电动车载有陈某的妻子和儿子,造成陈某等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舞阳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所在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存在,合同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从2013年8月30日零时起,但发生本次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三名伤者7.6万元,并赔偿杨某有关车辆损失。

车险当天出了事能赔还是不能赔?新车购买保险,一般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若购买后当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付责任?
昨日,记者从舞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上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13年8月29日,杨某所在的公司在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并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等。当天下午,被告杨某驾驶新买的轿车回单位,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某交叉口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载有陈某的妻子和儿子,造成陈某等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舞阳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所在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存在,合同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从2013年8月30日零时起,但发生本次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只要没有明确提出交强险附期限生效,保险人在出交强险保单时就应当“即时生效”,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原告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三名伤者7.6万元,并赔偿杨某有关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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