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车祸中不幸丧生;法院判按城市标准赔偿

按城市标准,他母亲提出28万元赔偿;按农村标准,车主给出11万赔偿,两者相差17万
法院判了:同命同价,赔偿26万
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责任无争议,全在对方,但对赔偿标准,双方却发生严重分歧。
何伟的母亲提出按城市标准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肇事车主陈一周则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11万元。两者相差17万元。
究竟该按哪种标准赔付?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命同价”,按城市标准赔付26万余元。
纠纷
两种标准赔付金额相差17万
何伟死亡后,其远在安徽老家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找到陈一周,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陈一周说,何伟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他已经花费2万元。
经交警三大队调解无效,何伟的母亲张桂芝、哥哥将侯兆发、陈一周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陈一周不认可,提出何伟系农村户籍,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11万元。张桂芝不应按城市户籍来计算赔偿数额。张桂芝则坚持认为,何伟生前在郑州市工作、生活多年,应按城市标准赔偿28万余元。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达到17万余元。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伟已在郑州居住多年,应按城市标准赔付26万余元。
依据
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 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据主办法官介绍,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那么,怎么认定农民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居住多长时间才能“同命同价”?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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