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是划分赔偿责任的唯一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依据该条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将不再是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被司法“过滤”,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被“阻却”。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文件已经批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必须进行的前置程序,其目的是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依据,而不是为了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
这就要求,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责任承担方,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举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成因,找出对方应当承担的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就说,责任方的律师要改变原来的思路了,不能只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要扭转,还有个过程。总之,方向是这样,律师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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