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育保险新增产前检查待遇提高

近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实施意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此次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保险待遇提高,结算方式调整。新规定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其中: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原来没有生育津贴,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至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
此外,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据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平均将增加约41.4%。
二是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
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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