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之差惹争议,金融法庭判保险公司赔9万

今天上午,法院在金融法庭成立一周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揭露了一起奇怪的案件:由于主动脉手术和主动脉支架置入之间的差异,保险公司拒绝付款。原告刘某于2006年4月20日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并投保附加定期严重疾病保险。保险金额90000元,保险期5年。投保后,人寿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了保险单,刘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2008年9月27日,刘某经查患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并行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住院30天,共花去医疗费179074.96元。嗣后,刘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赔。
寿险公司辩称,刘氏主动脉支架置入手术(也称为血管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排除术)不符合双边保险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因此,不予赔偿。
经金融法庭审查,刘翔的保险事实得以确认,并定期向寿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寿险公司拒绝解决对刘翔所患疾病以及经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标准的索赔。2009年8月17日,新桥医院对刘某出具了病情证明单,上载:刘某病情只适合行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主动脉支架植入术)。
金融法庭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刘某手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范围。首先,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人寿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对重大疾病进行释义并进行列举时,其中第十一项载明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并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关于该项的主动脉手术,按照通常理解,凡是针对主动脉的病症所实施的手术均应为主动脉手术,本案刘某接受了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因此,医院对刘某所行的手术应属主动脉手术,应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其次,从新桥医院所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看,刘某所患病情只适合做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主动脉支架植入术)。
证据显示,虽然该证明书是人寿保险公司拒绝后由新桥医院签发的,但证明书是真实的。另外,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医疗手段也会发生变化,以开胸手术作为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法庭认为,刘某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人寿保险公司抗辩刘某所做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定义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判决,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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