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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都有哪些规定,北京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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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欲了解更多有关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则的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欲了解更多有关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则的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

一、被保险人在分娩前连续9个月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节育、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津贴等医疗费用。

二、连续缴费不足分娩前9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备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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