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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人身保险年龄告知问题

令狐涛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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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生活节奏加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人们需要购买一份保险来为自己获得保障,减少一些经济损失,那么,合同中的 人身保险年龄有什么问题呢?

  保险第32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年龄不真实或不符合条件,那么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投保人在 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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