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铜陵县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铜政[2011]76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 (在校学生除外,下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
2.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本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已在原籍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除外。
二、参保登记
3.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铜陵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与市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申请参保缴费。
4.村、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管员(以下简称 专管员 ),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铜陵市城乡居民新增参保人员汇总表》,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区经办机构 )审查。
属市辖区的社区对参保登记材料初审后直接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5、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查后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市经办机构 )复审确认。
6、市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确认信息后,为参保人制发全市统一的《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当年也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8.市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应及时为参保人制作缴费存折,通过社保经办机构逐级发放给参保人。参保人应及时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缴费存折。参保人首次缴费时应与市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9.每月20日前,市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缴费信息发送到指定银行,由银行从参保人缴费存折上划扣保险费,5日内将划扣的资金缴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经办机构定期集中划缴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银行将因存款余额不足无法划扣的参保人信息及时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及时将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专管员负责催缴保险费。
10.参保人在缴费年度内因未及时缴费而申请补缴的,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1月1日-3月31日)内,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补缴的年限不给予缴费补贴。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照第7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补足15年。
1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不得高于每年度最高缴费标准。
13. 参保人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按照每年6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14.参保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四、账户建立、管理
15.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应包括:
(1)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
(2)参保人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年数 、个人累计缴费额。
(3)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建立时间,当年缴费额、当年缴费补贴记入额、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额,当年利息,累计缴费额、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16.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缴费实际到账的次月起记账计息,缴费补贴同步计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从实际到账的次月起记账计息。
17.个人账户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账户利息。
18.市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个人账户信息,供参保人员对账。
19.参保人登记信息有误需修改的,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报市经办机构修改。 出生年月 和社会保障号码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错误的,经市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修改。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或待遇支付)银行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汇总报市经办机构办理。
20.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下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2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
22.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已按《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的当月),持《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缴费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填写《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请表》。村、社区专管员初审后,当月10日前报乡镇、区经办机构审查。
23.乡镇、区经办机构审查内容包括:
(1)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一致;
(2)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额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乡镇、区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将申领资料送市经办机构复核。
24.市经办机构将申领人员的资料核实后,打印《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审批表》,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5.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市经办机构为其制发《铜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并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26.参保人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27.市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0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存折中;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村、社区(居委会)专管员及时到市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并负责发放到人。市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8.参保人超龄申领养老金的,市经办机构按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经办机构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29.参保人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基础养老金按《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金自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不补调。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30.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与社区专管员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市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31.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2.领取养老金人员对待遇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时,市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待遇领取人;需调整待遇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市经办机构及时予以办理,并保留复核及修改的记录。
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33.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资金不退还。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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