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记者从7月29日上午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按照实施办法,山东具体缴费标准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据山东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了解,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与企业一样,实行 3倍封顶,60%托底 的政策,即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基数。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韩金峰还介绍说,机关事业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山东此次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按照规定,部分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标准也得到了相应调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山东省确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与提高的此法比例之积乘180个月。其中,计发月数主要是根据山东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实现五大同步,分别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全省范围同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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