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病人挂床不住院医院将受罚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市人社局昨出台《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凡发现病人挂床不住院的,医院将被处罚。
通知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病人时要认真进行人、证核对。发现人、证不符时应扣留医保证件并在2天内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此人入院登记信息从医保结算系统中撤销。不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被查实的,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已发生医疗费用的10倍从当月应结算金额中扣除,暂停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3个月。
医保经办机构将不定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入院患者在院治疗情况,核查参保患者累计2次不在院的,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按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2倍从当月应结算金额中扣除。核查在院率低于85%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1个月;低于70%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3个月。
对于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症、超量用药的,其药品、检查、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视情节轻重按该药品、检查、治疗费用的2-5倍从当月应结算金额中扣除,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书面整改,两次整改无效的,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1-3个月。
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材料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高出部分的医疗费用(高于物价定价的金额乘以该批次最近进货单写明的进货数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高出部分金额的5倍,从当月应结算金额中扣除;再次核查仍有药品、材料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按高出部分金额的10倍,从当月应结算金额中扣除,暂停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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